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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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 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为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 宣传发动、政策激励等措施,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 伍,尽最大努力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保证高标准、高质 量地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 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学校分管武装工作的领导担任
2、,成员由两办、学工、就业、 武装、宣传、保卫、计财等部门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 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民武装部,并 在人民武装部设立征兵工作站,负责组织大学生网上应征报 名、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定兵、送兵等工 作。二、征集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学生(含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第五条兵役登记。符合征兵条件的公民,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第六条应征报名。已经进行兵役登记的大学生,可直接 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按规定下载和打 印有关资料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第七条体格检查。由武装部组织应征学生体检。体检时,
3、 需查验身份证、学生证和学生本人照片。第八条政治考核。体检合格后,由人民武装部协同保卫 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考核。具体办法为:1、学生所在 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2、在初审的基 础上,学校保卫处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3、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地派出所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并 提出意见。三、学籍管理和国家资助学费第九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 考试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退 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学籍, 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第十条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承认其已修 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放宽退役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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