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心得体会附处罚暂行办法原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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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学科类变异培训怎样认定,如何处罚、又由谁来执法?校外培训治理的各类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近日,为提高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订立了规则,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自“双减”政策落地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着眼于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仍然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边界不清晰、执法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种情况,给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带
2、来很大的挑战,既不利于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也可能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办法的出台,聚焦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共性问题,细化和完善了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这既是对近年来“双减”工作取得的诸多成果的巩固和确认,也有效填补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对抽象的不足,填补了执法领域的空白可以说,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学科类变异培训为例,一些机构和个人试图通过“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方式逃避监管变异培训隐蔽性强、形式多变,而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规范,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
3、难度,成为一个治理痛点为此,办法列举了诸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同时还设立了兜底式条款这就解决了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法律依据不足、认定难等问题,有利于打破执法困局,实现对变异类培训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的能力“双减”政策落地以来,学科类变异培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逃避监管,一些机构和个人将培训转入地下、线下,一方面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家长的负
4、担,加剧了教育内卷同时,这种违规培训,还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以管窥豹,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显然能够实现治理效能的倍增不仅是巩固“双减”治理成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破解教育内卷,也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这正是办法颁布的初衷所在,那就是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之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要依法强化监管,对于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也要依法保障所以,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这都是保障校外培训举办者合
5、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公平要保障,教育焦虑要疏解,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本质不能变,这就要求依法治理违规校外培训在此基础上,民众的教育选择自由同样应得到保障,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仍需要校外教育力量来满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是社会之福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
6、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
7、、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
8、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九条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线上校外培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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