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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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出,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J11办发200188号)和相关管理办法,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行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单位批准的,具体使用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第四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行政
2、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采购支出。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开设单位卡账户。为便于资金清算,单位卡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账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单位卡”账户资金实行先支付后清算。具体程序是预算单位凭个人卡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即: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单位卡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不得超额支付。第七条单位
3、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单位卡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严格保密。遇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卡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银行卡(包括“单位卡代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和贷记卡等),由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申领、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持卡人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个人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九条个人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
4、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条个人卡主要用于因执行公务而需要的转账支付和小额零星采购,也可用于办理个人的转账、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个人贷记卡的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确因需要,可以提取现金。第十一条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以下通称财务POS),办理单位卡向个人卡”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不得办理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第十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
5、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第十三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二)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三)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第十四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依据和方式。(一)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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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 公务 结算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