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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2023商标专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正文内容(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申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人可以委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2、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辨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商标注册或者辨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琳定辩理。第四条申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辩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国家
3、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I#第九条申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言青。每一个商标注册申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条商标注册申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
4、,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I1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穗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耦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耦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第十一条申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I1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It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言青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书件的日期为准。申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书件的,编写申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t书件的
5、,予以退回,申日期不予保留。申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t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告青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I1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注册的,各申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人应当进行愤商,i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i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愤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I1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
6、裁定。第十四条申人委t商标代理组织申辨理商标注册或者辩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书一份。代理人委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书还应当载明委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商标注册或者辨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IE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辨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告青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辨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第十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申,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I1的,发给申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
7、商标注册申1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言青,发给申人驳回通知书。第十七条对驳回申的商标申复审的,申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I#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言青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辨理。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
8、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常事人竦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常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第十九条常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常事人,并移交商标局辩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第二十条申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
9、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I1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辨理。第二十一条申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It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手续由受让人辩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辨
10、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第二十二条申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XX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不服的,申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1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I1复审,
11、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辨理。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t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金肖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常事人,并移交商标局辩理。撤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咨肖。被裁定撤咨肖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
12、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金肖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金肖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言青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人,并移交商标局辨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注册不当商标申书一式
13、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常事人,并移交商标局辨理。被撤咨肖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咨肖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冬肖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名肖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
14、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第二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言青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It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第二十八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咨
15、肖其注册商标。第二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I1撤咨肖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金肖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言青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金肖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O%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金肖其注册商标。第三十二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O%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