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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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依据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古树名木鉴定规范(1Y/T2737-2016)、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1Y/T2738-2016)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除自然保护区外的古树名木大树的相关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对树龄达到100年以上的树木应当进行古树认定。第四条名木认定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名木认定:(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所植或咏题的树木;(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
2、有关的树木;(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条对胸径达100厘米以上,树龄不足100年且不属于名木的树木予以大树认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古树名木大树资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要对申请认定的古树名木大树情况开展调查、鉴定,并按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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