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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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一、事项名称: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1 .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货物出口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2 .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
2、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3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4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件1X相关管理要求:1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2 .
3、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账户相关信息,包括境外账户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3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4 .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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