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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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高度重视森林公园资源保护森林公园内森林类型多样,自然景观奇特,物种资源丰富,不仅是天然的生态教育课堂,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园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树牢“四个意识”和坚定“两个维护”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森林公园作为保护地管理对象的重要性认识。深刻汲取“祁连山”“秦岭北麓”和牡丹江
2、“曹园”等事件教训,主动作为,深入研究,从严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二、全面提升森林公园管理能力(一)准确把握森林公园功能定位。森林公园属自然保护地类型中的自然公园类,其主体功能是保护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全省各级森林公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责任,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及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行为。(二)强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权威性。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是建设和管理森林公园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要求编制森林公园总规
3、。森林公园自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申报单位应编制总规并按程序完成报批,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等原因,确需对森林公园总规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复同意。森林公园调整地域范围的应自批准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规修编及报批工作;森林公园总规即将到期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新总规编制并按程序报批。森林公园总规范围界限应与设立批复地域范围准确一致,并与其他保护地规划充分衔接。如森林公园范围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有交叉重叠的区域,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和省自然保护
4、地问题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黔保护地领发20191号)及其他有关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的文件规定进行整合,消除森林公园与其他保护地之间存在的地域交叉、空间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在以后工作中加强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三)严控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规,确需使用森林公园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及省林业厅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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