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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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积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溪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二、采购周期以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根据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中选企业数量,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
2、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若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对于参加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无约定采购量或已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工作任务(-)确保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1确保落实采购品种和数量。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2019年12月上旬统一执行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
3、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o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o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按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
4、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2 .畅通医院采购渠道。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12月中旬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所有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以中选价格参与省集中采购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在选择非中选药品时优先采购、使用。3 .加强购销合同管理。为减轻中选企业负担,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国
5、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此外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二)落实医保支付政策1 .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联盟地区(省)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医保定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药品采购金额,按不低于本地区中选药品年度约定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周转金。同时,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或企业清算资金。要
6、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向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在条件成熟时,鼓励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预付周转金给公立医疗机构或直接结算。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2 .监督医疗机构回款。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
7、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3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由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和发布实施。对于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卫生机构
8、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执行联盟地区(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4 .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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