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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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计局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黔统字(2023)3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完善,起草了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过程根据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23年12月,统计局制定印发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3月以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计局在裁量权裁量基准基础上,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全省统计系统意见建议后,作了
2、修改完善。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二、主要内容说明裁量基准分为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原则、附则四章和附表部分,共二十七条。(一)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分别对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实施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部分(第二章)第二章共十二条,对统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第五条至
3、第十三条分别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1)第五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规定了两个裁量标准。(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第六条根据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规定了九种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条根据违法比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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