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和买法律制度考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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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代和买法律制度考论摘要:和买,泛指官府向民间购买物品的行为。其核心便是和,即蕴含着自愿交易、买卖的官民双方地位平等、官府购买民间物品应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对价等含义。为了规范和买行为和保障和买秩序,元继于宋,确立起了一整套包括均平摊派、时估、法定程序、和买钱货两清的支付原则、税课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和买法律制度体系。然而,和买法律制度在商品化/赋税化和/不和的博弈中,最终滑向了政府主导、赋税化的境地,而随意的摊派与吏治的败坏在其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和买法律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其由和向不和的赋税化性质蜕化的作用。关键词:和买元代价值规律赋税化绪论在唐宋之际变革的大背景下,宋元社会性质虽较之前
2、无大的变化,农业仍是社会经济的基础,然而作为异质因素的工商业,特别是城市经济、海外贸易等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和买便是这些异质因素发展及影响的具体表现之一。和买最本质的特征即在于和,正如时人所认为的,和买,两平以钱取物也,也就是蕴含着自愿交易、官民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官府购买民间产品应以货币的形式按照市场价支付对价等含义。通过对和买历史沿革的考察分析,会发现其并非始于宋朝(和汆是和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但其在北宋开始得到了充分而深入的发展,并且范围、领域、深度等得以不断拓展。元继于宋而进一步发展,并在其基础上呈现出范围更广、程度更深、数量更多、更加普遍、民众负担更沉重等特征,日买日雇,非常法也,前
3、代不测则用之,今一一逐旋雇买。因和买逐渐的普遍化,宋时便开始对其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调整,形成了专门的和买法律制度。元朝延续了宋的和买法律制度。对该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当时社会的理解和认识。中外学者对宋代和买及其制度的研究可谓备矣。而相较之宋而言,和买在元代施行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然对于元代该制度的研究却少有涉及。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比,不能不引以为憾。陈高华、史卫民先生曾将元和雇、和汆与和买整体从其基本内容、承当办法以及弊端等角度进行了介绍和勾勒。在某些期刊论文或硕博论文中会涉及和买和雇问题。这些学者的有益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启发和参考,但因不是文章重点考察的对象,未免失之泛泛。可见
4、彳艮少有学者专门对元代和买制度薪口买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的考察,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初步阶段。但这些既有研究为我们描绘了元代和买制度的大致轮廓和样貌,有着奠基之功,有必要在其基础上进行细致而深入的考察、探究。概言之,国内外学术界对和买制度的研究存在着诸如领域畸重畸轻、研究内容不平衡、缺乏整体性的系统研究、视角陈旧、缺乏理论构建等问题。那么与前朝相比,在元代特殊的民族、时代、军事等背景下,和买制度有了什么新的发展或演变,呈现出什么不同特征?和买法律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统治者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买秩序与规范和买行为,其具体实施效果如何?元代和买制度从商品化向赋税化、从自愿交易到强制摊派,再
5、到向赋税的转变,和买法律制度为何无法实现有效的规制以保障其自愿交易的初衷?这都将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并试图做出回答。一、元代和买之沿革宋时商品化程度因经济之发展而不断提高,和买也随之渐趋兴盛。和买在宋初主要针对的是丝麻织品(主要是绢,后范围逐步扩大),所以也叫预买绢和买绢。其具体做法便是先将官钱贷给百姓,以用于种植桑麻、养蚕、纺织等,后便以丝麻成品予以偿还淳化间朝廷于民之乏,先于春夏之交,每匹给本钱一贯文,夏秋始责之输绢,于是有和买之名。可见,该制度在宋时的初衷在于救困济乏、救助或扶植贫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救助贫民之法,后其成为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然而,这一制度的发展却因种种因素,使得其逐渐偏
6、离了初衷,变成了强制购买,又逐渐演变成为强制摊派的定额赋税,最终成为民间沉重的负担。针对这一点,日野开三郎便认为预买绢宋神宗熙宁以后成为财政政策的牺牲品完全遭到歪曲,堕落成为榨取农民的弊政,梅原郁研究发现预买绢从强制购买逐步向税金化转变。这些评价是允当的。这一制度元承宋制:至若和买尤为民害。乃熙宁间王安石为相之,曰春初以官钱借与民户,至夏初每钱三贯收绢一匹,谓之和买未几,官司无钱可借,遂令人户白纳,至今遗臭。我们从这段时人对和买的追溯中,可知元承继于宋脉络清晰。只不过相比之,如前所述,元和买的范围、程度、数量、民众负担等更甚之,尤为民害,并因官方不支付和买价款彳主往强制民间白纳,一直遗臭。同时
7、,和买制度在元代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首先,懂得和买等理财手段的官员往往很受重用。元初因战事频仍,筹措军费、军用物资成为燃眉之急。当时著名的理财大臣桑哥非常擅于财政赋税事宜,和买便是其理财的核心手段之一。其因之为世祖所赏识:桑哥后以所营息钱进一日,桑哥在世祖前论和雇、和买事,因语及此,世祖益喜,始有大任之意。桑哥凭借着和买等敛财手段深得世祖重用,最终官至尚书右丞相,位极人臣。桑哥个人受重用的经历其实从侧面反映出了和买制度对元初国家的重要作用。并且,元廷还设有专门负责和买等事务的官方机构,广谊司,秩正三品总和顾和买至元十四年(1277),改覆实司辨验官,兼提举市令司。大德五年(1301),又分大都
8、路总管府官属,置供需府。至顺二年(1331)罢之,立广谊司。虽名称屡有变动,但该职能机构的设置却基本贯穿有元T弋。再者,有的地方也因和买等事宜繁杂,专门奏请增设司吏负责此事:至元二十一年月,江西行省:先为各路司、县民户繁多和买一切诸物一切忙并。若依腹里司、县额设司吏,数目不敷。为此,与按察司官一同议拟,除路分别无定夺外,据司、县额设司吏,照依腹里额设数目,每一名,添设一名相副勾当总管府司吏;上路三十名,中路二十名,下路一十五名。各县司吏;上县六名,中县五名,下县四名。录事司司吏:四名。由此可见,元官方在民间的和买行为是十分频繁的,也占据着重要地位。此外,元承担提供和买物责任的民众儿平扩展到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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