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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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2023年7月1日,星期六【履行了供养义务的MT养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其他赠养人,主张金额为其他赠养人应当负担而未负担的籍养费】在某些情形下,由某个赡养人先行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该赡养人是否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赡养费份额即赡养人之间是否享有求偿权,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对该项求偿权的定性,只能回归到按份债务理论中寻求依据。在按份债务关系中,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仅是自己的债务份额,如果某一债务人已履行全部债务,并且导致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那么该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其他债务人实际上也就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份
2、额。本案的情形也正是如此,因为徐丁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而被赡养人也已死亡,赡养关系已归于消灭,本应由其他赡养人分担的债务份额被徐丁替代履行,那么徐丁向徐甲主张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该项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日,星期日【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
3、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
4、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023年7月3日,星期一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单位缴纳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徽纳)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只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主张单位补缴。苏劳人仲委20171号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
5、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
6、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23年7月4日,星期二【购买多份给付型人身保险,可以获得重复赔偿】如果购买多份驾乘人员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给付型是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凭借
7、医疗费单据申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案例:鲁法案例【2023】352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与建筑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对外通常也有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身份表象,建筑设备的出租方、建筑材料的出卖方通常会主张行为人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根据职务代理的法律规定请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认定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
8、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通常应具备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从行为人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是否向行为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C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的行为在建筑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即有权实施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名义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是以建筑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项目经理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满足上述三要件,即行为人系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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