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7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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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目录1引言12网络虚假广告概述22.1 网络虚假广告的介绍及特点22.1.1 网络虚假广告的介绍22.1.2 网络虚假广告的特点22.2 网络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32网络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32.1 广告法关于网络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之规定32.2 国内网络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与他国认定标准的比较32.3 “引人误解”的认定标准43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3.1 立法规范不统一43.2 侵权责任难以认定53.3 法律监管不足53.4 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匮乏64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64.1 完善广告法律规范体系64.2 健全侵权责任体系74.3 加强网
2、络虚假广告的法律监管84.4 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准则8结论9参考文献101引言网络虚假广告的诱导性或者欺骗性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对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交易秩序有都产生着消极影响。且总体来说,因为网络虚假广告在市场中的辐射面广,其造成的消费者利益受损人数通常较多,这无疑对市场的正常运行的重大威胁,因此研究有关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并进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网络虚假广告概述2.1 网络虚假广告的介绍及特点2.1.1 网络虚假广告的介绍网络虚假广告通常来说是指把虚假信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从而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最终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3、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而广告主等却牟取了利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了界定,因此,网络虚假广告民事行为,也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综上,网络虚假广告具有内容不真实、具有误导性、极具欺骗性的特点,消费者可能因为它权益受损。而欧盟给的定义则是,广告中的虚假信息为公众所接受或信任,可能会对这些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而且是违反竞争规则或可能对竞争对手产生损害的都是网络虚假广告。2.1.2 网络虚假广告的特点第一,主体多。为人熟知的与网络虚假广告有关的通常有两个,其一是广告主,另一个则是广告经营者,但是也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体,如果他们利用网络虚假广告将产品或服务推荐给消费者的时候,以上这些广告活动主
4、体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广告主要会被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所承接,但是对广告进行严格审查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假如明明知道承接的广告属于网络虚假广告却仍然发布,那么他们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可见,在网络虚假广告中,对其主体进行认定时,有一定的复杂性,且范围较大,要看实际情况中,其是否经手了网络虚假广告且具有主观过错。第二,内容的欺骗性。与广告应当具备真实的原则相违背,网络虚假广告最明显的特点便是“虚假”,其内容具有欺骗性。往往是通过杜撰子虚乌有的产品特性或夸大产品的性能等形式,迷惑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最后消费其产品或服务。因此,消费者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被网络虚假广告所欺骗而产生了消费
5、行为,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与其的预期不相符,这实际是对消费者欺骗,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行为的违法性。既然网络虚假广告是违法的,那么利用网络虚假广告谋取利益的行为当然也就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广告对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有极大的影响,所以我国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真实且合法,一方面广告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描述,当然也可以加一些修饰,但是广告上不可以陈述产品没有的特性或功能;更不能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广告。2.2 网络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其实通过学习有关网络虚假广告的知识,我们可以把网络虚假广告分为欺骗性广告和误导性广告,而两种类型也具有两种相应的表现形式。欺骗性广告是是“无中生有
6、”,手段主要是捏造或者虚构事实,从而欺骗消费者,导致他们产生错的的观念,最后为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买单。而针对误导性广告则是通过模糊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来使得消费者对于产品或为服务的功效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诱导消费者来购买产品或服务。2网络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2.1 广告法关于网络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之规定在广告法第4条中关于广告的要求是总结性的,更多是原则性规定,而广告法第28条中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则更加具体,总共列举了五类属于网络虚假广告的情形。我们可以把这五种情形分成两大类,一方面是关于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是不是真实的、客观的。如果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不满足这个条件,即不是真实的或者是不客观的
7、,那么就有网络虚假广告的嫌疑了,而且这是属于欺骗性网络虚假广告的范畴R另外一方面就是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时,它们的的主要内容是不是真实的,这种时候也要分别来看,要分为的确不真实和模糊性。首先是的确不真实,譬如说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效用时是假的,不存在的,那么这种无疑就是欺骗性的网络虚假广告;其次是模糊的,这个模糊就主要体现在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时对重要信息信息模糊处理,譬如:故意回避某产品对人体的副作用等,使得人们对于产品或服务的认识不全面,从而通过偏差来诱导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比较好的印象,最终使得消费者受骗。2.2 国内网络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与他国认定标准的比较除广告法中对网络虚假广告的标准有所叙述之
8、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说明,其第8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方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所涉及,该文中列举了几项可以归属于网络虚假广告的行为,例如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与国内相比,澳大利亚在网络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上更为严苛,在内容方面,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广告中做出了对将来的表示,这个表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而行为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那么这个表示就可以被认定为引入误解的,该广告就是属于网络虚假广告。与此同时,其在举证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澳大利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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