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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问题及完善策略目录【关键词】TSa5W1ffi;策略2(-)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含义及类型2(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法律本质2(三)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确立过程3(-)“双层次多结构”的公共实施机制现状4(Z)私人实施机制现状4三、53mas)5(-)适应国情,达到现阶段反垄断任务要求5(二)权利分散,有利于防止反垄断职权的滥用5四鬲期的眸谢洞S5(-)公共实施的缺陷6(-)私人实施机制存在的缺陷71 .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72 .私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困难73 .赔偿责任制度不明确8(-)完善公共实施81、建立独立的执法机构84 .健全公共执法的协调机制95 .明确执法者责任,提
2、升综合素养96 .积嗨决行政垄断问题10(Z)完善私人实施机制101 .完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102 .制定减轻私人举证责任的措施113 .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H参考文献:12鸣W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当前我们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国外日益复杂的形势,面对疫情艰难过后经济复苏的巨大压力。我们需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合理的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就是从限制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出发,遏制垄断对市场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达到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推动国内国际经济的双循环,提高我国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
3、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当前的反垄断的法律机制和执行机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本文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为主题,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及现状,实施机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并重点从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两个维度分别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针对这系列问题,从公共和私人实施机制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完善策略,期待给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效率的提升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市场经济;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策略(一)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含义及类型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是指为了保证反垄断法能够实现其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等方面的作用和目标而建
4、立的一套完整的系统,包括实施机构设定,实施过程中的制度保障、侵权后的救济途径等。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对反垄断法得以落实的基础,反垄断法实施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实施方式来划分包括社会主体对反垄断法的遵守、行政机关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模式一般分为公共执法模式和私人执法模式两种。公共执法模式是指遇到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案件时候,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模式。私人执法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遭遇垄断、集中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采取的诉讼、仲裁等救助行为。虽然私人执行模式的反垄断法主体旨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
5、维护了市场自由竞争,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这一效应是符合反垄断法宗旨的。(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法律本质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惩罚手段,也无法实现法律社会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功能。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法律责任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条件。反垄断法也不例外的存在法律责任和力量。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非法垄断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责任范畴,具有以下特点:(1)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在反垄断法中确定的有责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2)有责主体的实施阻碍了充分自由的竞争行为。
6、(3)反垄断法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认定与归结。(4)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反垄断法具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W按照一般的法理分析,社会是一个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利益互动系统。各种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权利的设定及权利的保障.法律责任是由于发生侵害权利的行为而出现的纠错(纠恶)机制.所以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以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也就是说,“只要违反法定的义务,就应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有所谓的第二性义务存
7、在。”(三)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确立过程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必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确立和实施而产生的一套系统的执法机制。所以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的确立过程即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到确立的过程。建国后七十年代我国就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我国的产业政策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一一由促进企业竞争为主要内容转为限制竞争,在2005年后政府放开了对垄断、金融服务行业的管控,又转为促进市场竞争来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些“大企业团体”,这些大企业团体在政府的帮助及政策的保护下渐渐在市场中形成了垄断地位。例如当时的石油、银行和保险企业。在获得
8、市场垄断地位后又凭借当地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对其他地区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等)这些大企业团体就出现了强制交易、差别交易、拒绝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公平交易的行为。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经济市场想要有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对此王晓晔教授就提出我国在面临严重的垄断问题时缺乏完整和系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体系,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反垄断法,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限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等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反垄断法的要求我国在2007年8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反垄断草案并决定在2008
9、年开始实施。该法确立了以反垄断机构为原则,采取了以行政为中心的执法体制。反垄断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路上的巨大进步!(-)“双层次多结构”的公共实施机制现状我国在确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时结合我国政治体系及国情确立了“双层次多结构”的实施机制,即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和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具体而言,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其他反垄断机构则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在2008年国务院有关机构确定了“三定”方案确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来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
10、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由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一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由于市场的灵活多变仅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能很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所以为了更好的落实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就需要研究拟定有关经济政策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该部门还负责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并发布报告,通过对市场的评估和调查来掌握市场竞争情况为反垄断法更好的的实施提供保障。此外其职能还包括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各部门执法发生的冲突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为保护该权利还赋予了内设机构一一价格监督
11、检司来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则是反垄断职责的具体履行者,主要是解决经营者集中案件,主要是企业合并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利的强化大部分来自于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二)私人实施机制现状以国内外反垄断法的适用情况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模式为参考依据,我国于2008年通过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并将该法律的执行机制也以公私执法制度形式做了规定。但这部反垄断法只是明确了我国将实行双重反垄断执法制度的形式,但从法律条文方面并没有体现出二元体制的执行模式。因为法律内容方面几乎都是围绕公共执法制度的,对私人执法机制的阐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有一条规定:“经营者
12、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再没有对私人执法制度的详细说明。这条抽象的条文无法给予私人执法具体的实践指导和操作价值。这种单一的执法机制不仅会降低个人诉讼的积极性,还会导致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之间的制度失衡。为解决私人执法机制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于2012年发布了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和阐明了私人执法制度的缺失问题。这一司法解释主要对私人主体拥有根据执法机关对垄断行为的宣判结果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进行起诉的权利,并具体确立了私人主体的诉讼权利;还提出了将私人和公共执行制度相互结合;并明确界定了私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还明确被告人在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辩护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13、;同时,还规定了一些重要措施,例如诉讼期限和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协助等规定。三、啮府在的合理性(-)适应国情,达到现阶段反垄断任务要求结合我国重政府的国情来看,“双层次”执法模式能够达到不错的执法效果,是结合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部门分工等因素而设立,在反龙垄断法执行初期想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的现实可能性不高,而挑选几家部门机构来共同解决问题亦或是分工执行的现实可行性更高。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得出三大执法机构也在各司其职,提高了反垄断法的执行效率。(二)权利分散,有利于防止反垄断职权的滥用我国反垄断实施机构的设立是考虑了分权制衡的思想。权利的过于集中就必定会导致腐败的产生。首先我国目前采取
14、的“双层次多结构”模式很好的分散了反垄断执法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滥用权力的发生。其次我国现行执法机制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实并无实权但却有监督执法的权力,这一设置更是为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加了一层保障。最后一层保障是对反垄断法授权机构加以限制一一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的省级政府的相应机构对象限定在省一级机构。四、反垄断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自反垄断法实施已有十四个年头,在这十四年的实践过程中现行的发垄断执法机制发挥了它的优点,同时也暴露出其不足的地方。为了使反垄断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正视其不足的地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垄断实施机制就是反垄断法得以落实的“器具”O(-)公共实
15、施的缺陷U公共执法机构设置不足我国反垄断法将反垄断委员会和多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为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机构。在国家反垄断工作中,我国现行的反垄断体制机制呈现出“三家分治”的监管体制,该监管机制在我国反垄断工作开展的初期的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日后长期的反垄断工作中,该监管机制的弊端则一点点的暴露了出来。在一些反垄断的执法工作中,这三家机构优势甚至会出现各行其是、各自以独立的身份发布执法规则,这使得我国的反垄断工作中出现了反垄断工作无法充分协调、反垄断工作效率不理想、三家机构甚至在工作中发生争执的问题。长此以往,我国反垄断法的权威、公信力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隶属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机构,警官层级较高,但其协调意识性机构的定位,比例与发展和形成独立的竞争政策。I综上所述,我国当前需要改革现有的分散、协作能力不高、部门分工不合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一统一、协调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 .存在多头执法与职责交叉现象在反垄断法中,关于公共执法制度的相关规定占据了较大比例,但在这样高度专业化、复杂化的反垄断领域,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等规定仍然很模糊,或者存在权责的相互重叠现象。例如,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违规行为以及行政垄断的价格违规行为的管辖权方面,就出现了由工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管辖的状况,在这样重叠的管辖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