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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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2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1日证监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9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
2、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3、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挂牌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可以结合市场分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4、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强化监管问询,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九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挂牌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O第十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5、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6、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A)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九)利润分配情况;(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
7、)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七)财务会计报告;(A)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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