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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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
2、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
3、、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一)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第八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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