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docx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6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27号公布2016年4月19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第四条证券
2、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
3、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4、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
5、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 证券 投资者 保护 基金 管理办法 证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124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