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2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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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年口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0日证券委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批复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重新公布2017年11月17日证监会令第1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92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
3、、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新闻出版业;(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三)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中
4、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
5、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
6、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证
7、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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