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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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信访工作条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修改)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1996年12月9日林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1月6日林业部令第12号公布)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六、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公布)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八、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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