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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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2、旅游文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湿地的具体保护管理。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日常巡护和监测,预防、制止和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行为;组织实施或者参与组织实施湿地修复;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旅游文化、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湿地管理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每年2月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月
3、。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林业、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市、县、自治县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
4、录管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及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发布,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范围及调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备案。第九条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危害。对
5、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较大危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主管部Ho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第十二条本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公益项
6、目需要占用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统筹规划设置湿地监测站(点),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省级重要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状况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复湿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7、加强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第十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省级重要湿地、i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经批准利用湿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地
8、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第十六条在允许旅游的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的,建设旅游设施、确定旅游线路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旅游人数超过或者接近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引导游客错峰旅游,控制游客数量。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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