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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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5月2日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
2、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
3、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复议管辖第七条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第九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第十条
5、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第十一条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
7、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六条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为复议申请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七条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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