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9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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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9号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气象主管机
2、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第四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制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制发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堂制定与审核第六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称“办法”“规定”“规程”“细则”和“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法”或者“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
4、草机构)。第八条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预期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点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可以通过门户
5、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开展。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就其职责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第H一条合法性审核应当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起草机构在形成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6、后,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机构审核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机构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公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转送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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