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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外派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世界一流的动物育种专家”的战略目标,通过外部资源的利用使员工了解并学习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新员工观念,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创建企业人才优势,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员工外派培训工作,促进外派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外派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员工参加公司以外的培训学习活动。外派培训的内容涉及政府法令规定或由政府单
2、位主办及核定的技术职业资格培训、公司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学历(位)等取证教育、企业经理人等专项进修课程。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管理的外派培训,主要针对15天以上(含15天)的长期外派培训或5天以上出国培训。15天以下的短期外派培训(除出国培训外)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简化处理。一切出国考察、学习及培训均需经首席执行官审批。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外派培训实施第五条 外派培训的选拔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名额、选拔条件等因素的不同可分别采取三种方式,分为公告选拔、分派名额、直接指派三种。公告选拔是针对专业岗位或特定领域广泛选拔培训对象,通过
3、面向全员发布培训公告,明确选拔条件、选拔办法和名额限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甄选,择优选择员工参与培训;分派名额是将限定数量的培训名额按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分派,由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组织培训人员选拔和推荐工作;直接指派是指由公司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内容需要,直接指派合适员工参与培训。第六条 选拔外派培训人员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为:第一,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表现优良并且有长期在公司服务的意愿;第二,在上一年度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第三,被公司的人才储备计划列为公司储备人才的。第七条 外派培训的选拔要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择、服务企业、多种选拔方式有机结合的原
4、则。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在外派培训工作中的职责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外派培训管理办法和外派培训管理体系;2 .协助各部门/分子公司制定年度外派培训计划,提供外派培训咨询和指导,督促培训计划落实;3 .负责向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和全体员工征集对外派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4 .外派培训受训员工经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选拔并进行资格初审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再次审核确认;5 .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外派培训受训员工办理外派培训登记手续、离岗请假手续,并视情况与员工签订外派培训协议;6 .受训员工归岗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归岗手续,并组织培训效果评
5、估;7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员工外派培训材料合并存档备案;8 .负责公司外派培训费用的统一管理。第九条 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在外派培训工作中的职责1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制定各部门/分子公司年度外派培训计划,并认真分析培训需求、改善培训方案,努力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2 .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培训人员选拔工作,对拟定的受训员工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格初审;3 .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应指定一名员工兼任培训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培训工作的联系和落实;4 .培训期间,各业务部门负责和受训员工保持联络沟通,并进行培训过程监督管理;5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在受训员工归岗后组织
6、受训员工填写培训总结,并对培训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培训费用进行审核,协助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外派培训相关资料备案和进行培训效果评估;.6 .各部门/分子公司/基层单位要为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提供工作上的支持配合,安排人员与其交接工作。.第十条 受训员工在外派培训工作中职责1 .受训员工应严格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2 .在参加外派培训时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学习,不迟到早退;3 .受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回单位报道,尽快归岗工作;4 .同时有责任有义务担任受训领域的企业内部培训讲师,将所学知识传授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5 .受训员工有义务将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7、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反馈。第十一条外派培训的实施流程1 .外派培训的人员选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结果经主管CXO、CHO和CEO签署审批意见后生效。2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受训员工。3 .受训员工接到通知后填写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和员工基本信息采集表,到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审批,并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拟定外派培训费用分担协议。4 .受训员工再凭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和外派培训费用分担协议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外派培训登记手续、请假手续,并视情况签订员工外派培训协议。5 .受训员工在培训完成后及时回单位报到,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归岗手续,填写外派培训总结,并将培训材料整理齐全交业务主管部门审阅后,
8、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填写外派培训备案材料明细表。受训员工所获证书交由人力资源部保管,待培训协议协定的服务期满或支付违约金后,受训员工可取走证书。6 .在培训材料完成备案后凭培训费用报销审批单到财务部进行培训费用报销。第十二条 举办外派培训项目应珍惜培训资源,力求节俭,不得超出预算。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安排的外派培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员工外派培训情况作为员工考核、晋升的参考。第三章培训协议第十五条 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公司与受训员工各持一份。第十六条 培训协议的内容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支付情况、服务
9、期约定、员工受训期间的福利待遇、企业和受训员工的权利义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等内容。第十七条 外派培训离岗15天以上(含15天)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离岗15天以内的一般不用签订培训协议。第十八条 培训协议未尽事宜,企业和受训员工可另行约定。第十九条 培训协议作为企业和员工所签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四章服务期第二十条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该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外派培训员工,离岗15天以上参加外派培训的,应与公司在签
10、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服务期自培训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当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服务期期满后,公司和受训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关系应当履行至服务期期满。服务期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序号培训费用服务期1培训费用W500012个月25000培训费用W1000018个月310000培训费用W250002年425000培训费用W500003年550000培训费用 W1000005年6培训费用100000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第二十二条 同一员工参加多次外派培训的,其数次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实行累加,第二份培训
11、服务期限从第一份培训服务期限履行完后进行计算。第二十三条 员工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培训费用合计/服务期天数*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天数。参加多次外派培训的,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按多个服务期分段累计计算。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参与外派培训人员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受训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五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薪酬待遇1 .外派培训时间在2个月以下的维持原工资奖金待遇不变。2 .外派培训时间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依据培训期间是否享受培训方提供的培训津贴、劳动补助、奖学金、助学金等培训补助,分为两类:第一类
12、,未享受培训补助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费维持不变,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全额的80%享受。第二类,享受培训补助的,以下两个薪酬方案按待遇高者执行(自己可选择)。方案一,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费维持不变,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全额的50%享受,不另外扣除培训补助金额;方案二,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费维持不变,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全额的80%享受,但要扣除培训补助金额。第二十六条 外派培训期间停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第二十七条外派培训1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第六章培训费用第二十八条 员工外派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计提,劳务派遣工暂不计提外派培训经费。第二十九条 外派培训费用包
13、括培训费、资料教材费、交通费、食宿费、脱产参加外派培训期间所有薪酬和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其他费用。在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中,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培训费用,视同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培训费用,计入外派培训费用合计。第三十条 公司和受训职工协商签订外派培训费用分担协议,明确外派培训各项培训费用的承担方,经主管CXO、CHO、CEO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外派培训费用为公司在受训员工培训期间承担的薪酬福利费、培训前缴付和培训后报销的培训费用合计,此合计数作为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基数。培训前缴付的培训费用在此培训协议中明确数额,而培训完成后报销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用报销审批单上的合计金额为准。第三十二条 培训费用按财务规范实施报销。第三十三条 受训员工学习优秀,顺利完成培训任务的,可全额报销培训费用;无故终止外派培训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费用自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