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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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
2、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优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拟修筑
3、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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