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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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4日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委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防科工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立案与调查第六条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委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承
3、办部门。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对在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承办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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