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docx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一)国防技术发明奖;(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
3、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4、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
5、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 信息化 次部务 会议 审议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