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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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第
2、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
3、按时足额偿付。(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
4、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第八条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零售资产包括个人
5、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
6、用减值;(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
7、,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第十五条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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