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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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第三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第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
2、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备案申请包括以下信息:(一)图书名称;(二)出版机构;(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四)作者;(五)国际标准出版代码(ISBN);(六)语种;(七)数量;(A)类别;(九)进口口
3、岸;(十)订购方;(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第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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