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docx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8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
2、议。第七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八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三)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五)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六)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第十条保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 转让 管理 暂行办法 中国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