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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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前期用地成本,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01号)等相
2、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业用地时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适用本实施办法。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但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法定出让年限50年。先租后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同时符合规划要求,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
4、规划、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XX区、XX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供应,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合理设定弹性出让年限。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批准,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应合理划分出租和出让部分,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第六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或投资建设规模后,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时,与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享有同等政
6、策。第七条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第八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价格,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同等级别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7、一)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o(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
8、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三章供应程序第九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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