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U收治范围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工作制度三甲资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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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ICU收治范围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工作制度三甲资料修订版类别PICU-工作制度编号PICU-1-16名称P1CU收治范围生效日期今年-12-31制定单位PICU修订日期今年-12-12版本第3版一、原则根据1999年美国重症医学会、美国儿科学会有关儿科ICU收治指南和2006年中华医学会建议,危重疾病出现以下情况为ICU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
2、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4 .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二、具体标准1 .呼吸系统:严重的或有可能威胁生命的呼吸系统疾病,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已行气管插管或短期内可能需要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的病人。(2)急性进行性上、下呼吸道或肺部疾病,短期内可能发展为呼吸衰竭或气道梗阻的病人。(3)普通氧疗不能改善缺氧,吸入氧浓度0.4(40%)O(4)哮喘持续状态。(5)肺炎痰液排出困难或频繁屏气导致心率下降,或不能自行恢复正常氧饱和度者。(6)呼吸系统外伤需要氧疗者C2.循环系统:急性心功能障碍或血流动
3、力学不稳定的疾病,包括(1)各种类型休克。(2)心肺复苏后。(3)严重心律失常。(4)不稳定的心力衰竭。(5)心力衰竭伴肺部疾病。(6)高危心血管及胸内操作后。(7)需要进行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或PieCo监测者。(8)需要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者。3.神经系统:(1)惊厥或癫痫持续状态,对治疗无反应或需持续滴注抗惊厥药物者。(2)神经系统疾病合并急性或严重感觉异常,有可能出现吸入、窒息或昏迷(GIaSgoW昏迷评分8分)者。(3)急性脑炎、脑膜炎、脑干脑炎、脊髓炎患者,伴有精神萎靡、代谢异常、呼吸或血流动力学改变,或重度颅高压风险者。(4)神经外科术后需接受有创监测和严密观察者。(5)颅脑外伤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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