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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 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 41号)和县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县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外的资金。第四条具备相应
2、资格的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六条财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二章参与内容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含调研勘察、可研编制、选址规划、评估论证、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财评和招投标管理以及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3、。第八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七条规定所完成的必要附件。第九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第十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县的有关要求,并根据最终转化效果进行评价约定。第三章参与流程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局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报名。第十三条 报名可以采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
4、提供的材料到县发改局进行确认。第十四条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报名登记表;(二)单位的资质证明;(三)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第十六条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县发改局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若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
5、自行负责。第十八条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优先权。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 参与者有权将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延误项目实施,由县发改局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第二十条由于政策调整等外界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县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成本价由县发改局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最终价格由县发改局认可确定。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局初审,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第二十一条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