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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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饶平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加强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政府在成品粮油应急保障中的调控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潮州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级成品粮油,是指饶平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成品粮油权属饶平县人民政府,实行动态储备。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承储单位运作”方式,承储单位
2、运作模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承储单位自主储备、自主轮换或由承储单位通过招标、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竞价等方式确定代储单位,由代储单位完成储备。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粮储备品种为早釉米、晚釉米、粳米、进口大米、面粉;成品油主要包括调和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等(成品粮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含一定比例小包装)。第五条成品粮油的储备计划、承储、轮换、动用、储备费用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第二章收储管理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第七条成品粮油储备品种,要与当地消费习惯相适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
3、标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即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所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90%。第八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储备计划的落实。第九条职责划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
4、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储备费用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成品粮油储备资金进行监管。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落实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拟定成品粮油储备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成品粮油储备分配计划,提出承(代)储粮油单位的储备条件,组织
5、实施成品粮油储备承(代)储招标、竞价等工作,组织成品粮油储备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和储备安全,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结算工作。承(代)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县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指令,对承储的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第十条成品粮油代储单位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在潮州市或本县辖区内具有符合粮油储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自有或租赁粮油仓库或经营场所,租赁库有效期不得短于代储期;(三)具有满足成品粮油代储量所需仓容量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6、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十一条代储单位收储确认程序(一)代储单位与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义务,约定储备时限、存储库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二)需要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下称“县农发行“)申请贷款的,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应配合代储单位与县农发行协商申请贷款,县农发行按不低于代储合同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代储单位应配合贷款银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三)代储粮油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单位及时向县凤江粮
7、油储备有限公司报送入库粮油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油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对代储单位入库粮油进行审核,在审核收储粮油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无误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五)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代储单位签订合同一般为3年。第十二条承(代)储单位必须建立成品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第十三条成品粮油收购资金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3年修
8、订)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收购资金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向县农发行统贷统还,财政贴息。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四条承(代)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消防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五条成品粮油库、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库、罐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承(代)储单位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发生坏粮油事故。第十七条承(代)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要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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