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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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对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发改基础(2018)1915号),已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12019)158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
2、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征收范围青山区和平大道以北、沿园林路两侧沿线(详见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8732.34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195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2294.52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
3、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红卫路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4、三、住宅房屋补偿(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2 .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
5、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o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X12%X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3)产权调换房选房原则: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产权调换房安置面积就
6、近靠档。(4)产权调换房源:该项目产权调换房源为金科城和城投秀水青城。金科城该产权调换房源位于青山区友谊大道与仁和路交汇处的洪山区大洲村(K2地块),共有60套,户型为三室二厅和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112平方米至142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2023年12月30日,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179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十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o个人住宅房屋被征
7、收人选择金科城项目产权调换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补助标准城投秀水青城该产权调换房源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汇处,共有40套,户型为二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106.4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2023年11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128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十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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