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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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厂务公开第六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
2、、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第四条制度与形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第五条工会职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工会、县级以下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
3、构,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七条代表人数)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八条(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提
4、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四)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授权选举或者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特别职权)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
5、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职代会届期)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6、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一条职代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50%。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专委会和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
7、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第十三条(议题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或者与企业负责人协商提出,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职工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
8、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四条(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决议效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第十六条(提交与报告)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者通过,并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集团企业职代会)集团企业的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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