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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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失能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长护险失能评估程序,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护险失能评估是指依申请按照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开展的分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享受*市长护险待遇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护险失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长护险制度建设的推进,适时调整评估管理办法。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失能评估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商保机构、定点失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开展失
2、能评估工作。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协议管理、指导考核及失能评估工作的实施;负责评估专家库组建及评估专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承办商保机构负责失能评估申请受理、初审、派单、评估结论公示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异议复评、复查抽查等工作。第七条定点评估机构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37号),对评估对象进行失能评估,出具失能评估结论书。第三章机构和人员条件第八条全市范围内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
3、构申请作为定点评估机构:(一)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失能评估相关项目的机构,且3年内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等长护险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录;(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能力,自愿申请作为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三)符合要求的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低于50%。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评估人员不少于2人;(四)定点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必须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非*
4、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或承办商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六)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明确相应管理和操作人员;(七)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A)其他失能评估相关要求。第九条定点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定点申请不予受理:(一)在评估服务协议期限内自愿终止评估服务协议的;(二)存在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定点,自查实之日起未满3年的;(S)因违法违规导致解除协议未满3年的;(四)因违法违规导致解除协议未满3年,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新成立的评估机构;(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条符合定点评估机构申请条件的机构,自愿向医保
5、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单位递交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评估机构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失能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向社会公布确认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第十一条评估人员负责现场评估,采集评估对象失能信息,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受定点评估机构委派,专职或兼职从事失能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准入条件为:(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临床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师等医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及1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三)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身体素质,能够胜任
6、现场评估工作;(四)通过承办商保机构组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考核。第十二条评估人员信息由定点评估机构在长护险信息系统注册认证,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评估人员不得承担长护险失能评估工作。第十三条评估专家应为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生、康复治疗师、护士等人员,负责失能评估异议复评、复查抽查、指导定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等工作。评估专家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评估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或评估对象入住的定点护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评估实施第十五条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承办商保机构受理审核、定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承办商保机构结论公示、定点评估
7、机构出具结论、结论送达、异议复评等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申请进行失能评估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包括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等)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承办商保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申请失能评估应当如实填写提交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医保办发(2023)37号表A、表B),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二)真实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病历材料和
8、可证明参保人失能6个月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失能人员,可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办商保机构上门核查参保人失能情况并予以记录,替代规范诊疗证明);(三)与失能评估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线上提出申请的,承办商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线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参保人员通过承办商保机构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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