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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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发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2、”)。为保障风险补偿金科学、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通知和方案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共同设立,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4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50%,其余由区县财政出资。初始到位资金市财政不低于2500万元,各区县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建立持
3、续的财政资金补充机制,根据相应责任增补资金缺额。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一级账户),授权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从事专项管理业务,并按月反馈市财政、各区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经济信息委签订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与责任第六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第七条合作银行自愿履行相关责任,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
4、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第八条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弓I要求。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分配第九条在一级账户下,管理平台为各合作银行建立二级账户(指标账户),依据各合作银行新发放的每笔贷款额度为基数,按2%从一级账户中为各合作银行二级账户及时注入风险补偿金指标(每家合作银行开展该项工作之初,提前预安排200万元风险补偿金指标)。二级账户注入的风险补偿金指标认定,遵循属地原则,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从一级账户中扣减。第十条对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全额结转至该银行的二级账户,作为可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第十一条对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积极与管理平台一起催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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