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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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辽源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是指依法依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
2、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将税费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税收社会共治。第七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费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税费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征收管理,支持、协助税务机
3、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第十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税务机关可申请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防止税款流失。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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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源市 税费 保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