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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2第章基金筹集和缴费办法3第四章企业年金的分配5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归属6第六章账户管理7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9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0第九章方案的修改和哭止11第十章附则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一步完善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2、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司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本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方案充分考虑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中交股
3、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四条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第五条参加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后可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1、已依法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2、为公司服务时间满1年(含试用期);3、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4、特殊人才(引进的高级职称或局管中层干部)。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公司实习期满并经
4、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一)退休;(二)退休前身故;(三)离职(包括终止劳动合同、出国定居、调离本单位等);(四)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内基金不得提前领取);(五)其他情况。第七条员工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计划下个人账户金额的权利;(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八条员工具有如下义务:(一)授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
5、(三)扣除基金托管和投资费用后的投资运营收益。本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由中交股份统一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4%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出4%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待国家有新税收政策时再作调整)。企业缴费=企业缴费基数X企业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基数X个人缴费比例12第十一条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按中交股份核定的标准确定,一般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该基数的核定、调整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调整办法确定。第十二条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
6、例按中交股份每年核定的标准确定。公司将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在中交股份下达的缴费比例之内作适当调整,并报中交股份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员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为1%。个人的缴费比例可根据员工的收入情况适当提高,最高为8.33%,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须经公司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合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缴费方式(一)企业缴费采取按月缴纳的缴费方式,每年初,中交股份未下达公司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时,暂按上年缴费标准缴纳,待中交股份下达当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后,多退少补。员工个人缴费由公司在员工税后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二)公司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中交股份的批复结果,确定每年的企业缴费总额,并通知公
7、司的财务部门将企业与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一并划入中交股份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第四章企业年金的分配第十四条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企业缴费按两部分分配:基本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基本缴费比例为8%,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员工;特殊贡献缴费比例为0.33%,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员工当年的职务、职称和工龄三个因素综合计算,员工的实际职务,职称和工龄均以上年12月31日的时点确定,具体系数为:职务系数:按公司管理部门的岗位序列确定,系数最高为2,最低为0.1,各级职务系数详见附件。职称系数:职称系数为五级,系数最高为0.5,最低为0,各级职
8、称系数详见附件。工龄系数:员工工龄每增加1年系数增加0.015,以自然年为单位,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工龄系数详见附件。企业负责人的分配数额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平均数额的5倍。第十五条企业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奖励给员工的特殊贡献缴费一般不设归属期,直接归属员工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也可以奖励办法中确定具体归属期限。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归属第十六条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全部归属于员工个人。第十七条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
9、投资收益按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员工个人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员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下:当年缴费累积年限归属比例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1年20%1年V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2年40%2年V当期缴费累积年限3年60%3年V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4年80%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100%企业缴费的归属期按年滚动计算,即当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第1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5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第2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6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依此类推;当员工中途离职,则企业缴费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确定归属比例。第十八条当员工退休或退休前身故、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下
10、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归属员工本人。第十九条因组织原因调离公司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归属员工本人。第二十条员工因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包括已经归属和未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及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其个人账户下未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该员工的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办法。第六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11、由具备资格(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为公司开设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账尸示意图企业缴费未归属企业缴费已归属企业年金账户第二十四条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资金(包括基本缴费未归属权益和特殊贡献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员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划入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第二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一)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则其个人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
12、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可在公司继续保留。(二)员工在升学、参军等中止劳动关系期间,其个人账户可在公司继续保留。因上述原因在公司保留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的,待其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一次性领取。期间发生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S)员工如需转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填写企业年金转移申请等材料,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转移操作。第二十八条员工个人账户的注销(一)员工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员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二)员工
13、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退休前身故;(三)出境定居。第三十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待遇按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上应采取分期领取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提供退休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员工个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
14、料(退休前身故的应由公安机关或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支付。第三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本办法以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其个人账户财产的身故受益人。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上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托人的沟通协调,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年金的实施情况。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经领导联席会讨论批准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交股份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员工通过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中交股份年金
15、管理委员会与受托人签订规范的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相关管理合同,并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一)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办法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三)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办法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四)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办法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制订和实施受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第九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一)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二)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S)本办法的某些条款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