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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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7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沈阳市和平区纪委移交的该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用农药案件线索。沈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二婀结果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其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件分析(一)
2、案情分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如实交代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局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成功中标6种农药产品,其中“0.5%上丙酸颗粒”、“5%高效氯氟氟菊酯悬浮剂”等4种产品为卫生用农药,0.005%澳鼠灵毒饵”、“0.005%溪敌隆蜡块”2种产品为限用农药,2种限用农药的销售金额为9.36万元。同时,当事人还主动交代,同年其还曾中标沈阳市沈河区卫生健康局同类型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也包含上述2种限用农药,销售金额为12.91万元。至案发时,当事人两次中标的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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