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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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3)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3)26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中县重龙镇、水南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统一建设,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使用,租金标准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实施。第四条县政府是公共
3、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完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审查机制,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和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我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准入、保障资格年审、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监督保障性安居工
4、程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运营等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领取社保金、缴纳社保(含机保)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户籍、人口、车辆信息及变化情况。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工商
5、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立项、租金标准核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将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平台。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新申报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审核名单。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房屋清退、入户调查、专用部分维修等后期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级各类补助资金;(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租赁补贴的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
6、;(四)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七)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A)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中按同值缴纳的异地建设费;(九)其他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相关费用支出。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购、改、租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二)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
7、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由园区管委会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并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租金标准,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辖区内教育、卫生、医疗等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临时周转等问题。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改建单位可根据企业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并合理确定
8、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以及租金标准。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完善室内外配套设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集体宿舍型住房。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以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完善室内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满足入住即可使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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