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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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待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所各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领导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2、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四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五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六条公司行政管理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公司行政副总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第八条公司内部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
3、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第十条各单位应设有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第十一条生产调度中心、生产车间、设备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保证开展职业卫生、环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预防职业
4、病危害考核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五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保持完好,并有维护校验记录。第十六条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保证其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第十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
5、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及时整改。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
6、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7、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二十六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二十七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八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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