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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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
2、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3、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文本;(四)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机构情况。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
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第十二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及时做好粮食收购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粮食收购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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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 收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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