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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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xx 年 x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XXXX年XX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XXXX) xxxx 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
2、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XXXXX。第三条 公司于xxxx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XXXX万股,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XXXX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XXXX万股,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XXXX,邮政编码:XXXXo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
3、会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裁、执行副总裁、董
4、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XXX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5、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外资
6、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其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称为H股。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
7、管。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于XXXX年发起改组设立的。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o深圳现代企业公司以其截至XX年XX月XX日止净资产XXXX元折股XXXX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XXXX股,其中:内资股XXXX股,H股XXXX股。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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