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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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
2、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四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H)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
3、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第二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云南省省、州(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六条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委托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4号)办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机关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将被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再委托。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
4、“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使用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文书。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所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详见附件二),并向受理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三)和相关材料(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四)。申请人有权拒绝向受理机关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符合要求数量的持证作业
5、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工作部门进行登记。第十条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或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应当填写相应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工作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试、考核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使用或生产单位: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第十一条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下同)、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
6、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单位主要资源(生产厂房、场地,主要加工设备)允许采取租赁制。专业性较强的加工工序(如热处理)、部件制作(如封头),检测(如无损检测),可以是对外协作方式,但应提供相应租赁或协作协议等见证材料。第十三条许可条件中规定性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固定人员或者是正式聘用人员,且人员年龄不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业年龄:有专业学历要求的人员,在本岗位从业3年以上相近专业学历
7、或者5年以上其它同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可视为本专业人员。许可条件中有规定性数量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仅在同一个法人单位中的不同单位资格中可以重复计算,在2个以上法人单位从业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有效:在同个单位同个资格中的从业岗位超过2个的,只按2个岗位计算。第十四条申请人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向行政许可受理单位提交资格申请资料时(含呈报),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技术工种人员作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8、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或不方便按上述方式提供材料的,必须提供书面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人对所申报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附书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第二节受理和形式审查第十七条工作部门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指定专人统一受理或由多人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受理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以下称为受理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受理人应对外公示。第十八条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形式审查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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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