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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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存在对行贿行为惩处不力的现象,致使行贿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行贿案件易发多发,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笔者就如何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谈谈个人的认识。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种种表现当前行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贿案件数量、涉案人员和行贿金额呈现上升趋势。行贿者为获取利益,想方设法肆意行贿,致使行贿案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有的不惜送巨款、下重礼,行贿金额由少到多,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甚至达到上百万;有的查办一起受贿案件,带出一串一窝行贿者,涉及人数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二是行贿行为逐
2、渐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行贿的对象由党政部门领导、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国企负责人扩散到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司法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等;行贿的领域由相对集中的工程承包、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产品推销、争取资金向拨款、验收、干部提拔、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子女升学、毕业分配等领域蔓延。三是行贿行为呈现出长期性、经常性现象。权力、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更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行贿人为了与受贿人建立长期互助关系,打下权钱交易的牢固基础,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获得更大的利益而进行长期“投资”、“放长线钓大鱼”。四是行贿资金来源呈现公款化趋势。现在不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行
3、贿的资金来源是公款,而且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也利用手中权力动用公款进行行贿。五是行贿手段、形式呈现多样化、间接性、隐蔽性。有的把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之机赠送礼品礼金;有的采取“长期投资”、“集中突破”,“走上层路线”、“多层请托“、“人情公关”等方式行贿;有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有的根据行贿者的兴趣爱好投其所好,赠送名人字画、名烟名酒和珠宝玉石等贵重商品,更有甚者用女色透惑,拉干部下水;有的行受双方为掩人耳目,防止走漏风声,逃避相关部门的追究和反侦查的需要,掩耳盗铃、暗度陈仓、心照不宣地炮制假发票、假借条
4、,企图掩盖违法所得款项。行贿物品也由过去送金钱、电器、首饰演变为送期权、干股、房屋住宅、包办出国旅游、帮助海外定居等。明明是价格不菲的“山珍海味”,却声称“吃顿便饭”;分明是沉甸甸的“大红包”,却谦称“一点小意思”等等。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手段隐蔽。二、惩处行贿行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受贿者大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行贿者却很少被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打击行贿的执法环境还不够好。社会公众对行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办案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相互配合协作不够,尤其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反腐败的关系,片面强调发展地方经济,对外来投资者予以保护
5、,当一些投资者行贿遭到查处时,往往偏听偏信,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致使行贿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惩处。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使行贿者有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权力介入市场过多,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些让行贿者有了行贿、腐败的空间和土壤。三是法律、制度的瓶颈制约了打击行贿的力度。刑法笫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二但何为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影响了对行贿罪的及时有效打击。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一般行
6、贿罪”却没有具体的定量标准。标准定高了,防止犯罪的效果不明显,标准定低了,执行成本太高,执行不了,又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比较原则,标准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较难界定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之间的界限。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对象是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但是有相当一批行贿者既非党员,也非行政监察对象,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无权处理。由于我国在对行贿罪惩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行贿入罪的门槛较高,一些法规制度的“模糊带”、“真空带”容易形成行贿行为滋生的“温床”和“避风港”。现实中,有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的趋势,对行贿者停留在诫勉谈话、给个
7、党纪政纪处分就偃旗息鼓,尤其对以单位名义行贿,一个案件涉及到多名行贿者的行贿案例,有时往往法不责众,只要说清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后就不予追究,鲜有定罪的。四是办案机关为突破受贿案件,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在查办案件中,行贿人交待行贿事实,是受贿案件定罪量刑最关键、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对行贿人处罚严厉,势必给办理受贿案件增加取证难度。为查案需要,严厉打击受贿罪,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常常过度运用“豁免规则”,积极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事实,把行贿人变成受贿案件的证人。加之我国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行贿人主动交待的,一般不予处罚。五是执纪执法办案机关缺乏必
8、要的设备和技术,对行贿案件难于控制和发现。一些“正当理由”、“合法外衣”背后的行贿行为往往混杂于日常的工作联系、人际关系、亲情交往和“既得利益”之中,且大多数行贿受贿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的行贿者作案时通常精心策划,采用大量反侦查手段,行贿方式越来越多样、手段更加隐蔽,导致发现难、界定难、取证难、监管难、查处难。三、对行贿行为惩处不力带来的危害如果行贿行为没有受到严厉制裁,会使行受双方得到的利益大于受到惩治的风险,更加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肆意妄为、一错再错。一方面,会让受贿者认为纪检、司法机关对行贿方不会怎么样,彼此有过多次“礼尚往来”、“默契合作”,对方也得过实惠,不会轻易告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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