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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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及辽宁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3)4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委托管理、转租或与产权方运营合作等方式获取住房,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
2、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立第四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该监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确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划转的资金。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应与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第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应将监管账户信息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向市房产管理部门
3、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查询辖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推送及监管账户公示信息。第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变更。第三章监管资金实施第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第九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第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为住房租赁企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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