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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奖,是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笫三条质量奖
2、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两家,有效期三年。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由、市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批准后公布。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评审办主任。第六条评委会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二)
3、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第七条评审办主要职责是:(-)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三)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四)对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A)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九)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
4、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第八条评审组由三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三)提交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S)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
5、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凡在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组织),均可申报质量奖:(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取得国家相应的生产或服务许可;(三)实施了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
6、到国内先进水平;(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质量、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一条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第五
7、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第十三条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第十四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第十五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
8、前六位(不足六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第十七条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6-第十八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审定批准。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第二十条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年度部门预算。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第二十二条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获
9、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第二十五条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督促获奖企业(组织)进行整改。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批准,撤销其质量奖荣誉。第二十八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批准,撤销其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第二十九条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第三十条参与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三)不得泄漏申报企业(组织)信息和评审信息。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