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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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厅发2023)3X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第三条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
2、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第四条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六条符合上述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按照相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第七条促进三重制度有效衔接。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保障功能,对
4、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落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措施,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第八条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定额资助标准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二)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5、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三)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原则上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参保。第四章救助范围和标准第九条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一)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XX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三)除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第十条医疗
6、救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三)住院救助。1.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Io0%予以
7、救助。2,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3 .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公布前暂使用上上年度数据,下同)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4 .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
8、内。具体标准如下:类别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四类人员倾斜救助起付标准XX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倾斜救助比例75%65%60%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万元)321救助对象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安置、异地转诊登记备案和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的救助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第五章经办管理服务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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