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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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XX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X府厅发(2023)4X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
2、接。第四条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和信息系统。第五条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门诊共济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政策落地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卫健、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审计等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计入:(一)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
3、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三)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计入标准为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o(四)参加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参保人员办结职工基本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一)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可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2-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
4、人参加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三)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八条个人账户共济保障。待条件成熟后,允许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死亡发生继承时,个人账
5、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三章普通门诊统筹第十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参加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的统筹。第十二条预算总额的确定。原则上在职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和退休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1%作为门诊统筹的预算总额,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第十三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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