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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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XX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大于5000万元的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S)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
2、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第四条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计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跟踪审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
3、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和管理,不参加有关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含主材、设备询价)、质量评价等活动,不能以审计代替结算,以减少审计风险。第二章审计程序-cI-第七条审计机关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力而行,有计划地确定跟踪审计项目。第八条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
4、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应当及时纳入跟踪审计计划。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第九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制定跟踪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审计机关应当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在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
5、跟踪审计通知函。第十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内容应以项目建设推进时序为主线,涵盖建设过程中程序、资金、招标、合同、建设、结(决)算、绩效等重要管理环节和事项,以及项目涉及中央、省级、上饶市级及全市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
6、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六)工程施工管理情况;(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A)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跟踪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项目中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审计监督。按投资控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重点环节、重要节点:(一)前期阶段。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征地拆迁等相关内容。(二)实施阶段。招投标、合同签订、标后复核、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内容。(
7、三)竣工交付阶段。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投资绩效等相关内容。第四章审计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采取以下两种组织方式进行:(一)审计机关直接跟踪审计。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组长与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制定有关审计方案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跟踪审计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二)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5-合同。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编写的审
8、计方案、审计报告进行业务指导,对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跟踪审计服务费取费标准参照德府字(2018)178号文件关于中介机构“一审”服务费执行。经费按照项目资金的保障渠道确定来源,对于使用专项债及一股债资金的,由建设单位从项目资金中予以解决;其他跟踪审计项目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审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择优、公开摇号选择。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六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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